一、查处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件情况】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神奇药笔”(广州市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0430076008.3”字样,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专利标注标识不规范及假冒专利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据陈述,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神奇药笔”是从惠东县平山利盈百货商店处购进,共购进350支,进货价为0.56元/支,售价为1元/支,售出46支。上述产品总货值为350元,违法所得20.24元。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系统上查询,该专利(“CN200430076008”)已于2014年10月29日专利权终止。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
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连平县忠信镇某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查处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权案
【案件情况】
接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线索,2024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进行线索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批印有“中国鹰嘴蜜桃之乡”“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岭南十大佳果”等图片的包装箱,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涉嫌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权。
经查明,该店不能提供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该店销售的上述涉案物品是从某水果店处(南街)购进,共购进5个,购进价格为2元/个,目前桃箱库存0个,淘宝线上发货用掉了1个,剩余4个在街上装箱卖桃子的时候用掉,箱子是现金交易,暂时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经计算,本案涉案货值351.05元,违法所得45.05元。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
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河源市连平县某电子商务店停止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查处连平县城某百货商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件情况】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4年9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连平县城某百货商行开展“双打”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一批名为“LIV 凡士林倍润护手霜”的产品(生产企业: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青兰二路6号)上有“凡士林”字样。连平县城某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立即予以立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场对涉案财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能提供《生活无忧(国内仓)广州配送中心出库单》,LIV 凡士林倍润护手霜进货价为6.9元/支,销售价为6.9元/支,购进12支,销售3支。经计算,上述涉案货值82.8元,无违法所得。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
连平县城某百货商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责令连平县城某百货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