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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连平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05 来源:河源市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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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7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工作,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其中支持标杆农民合作社数量3个,支持标杆家庭农场数量1个。

  二、支持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不规范生产管理行为等。

  三、支持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每个承接项目的省标杆合作社补助10万元,对省标杆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共35万元。资金主要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中家庭农场培育(5万元)、合作社培育(30万元)项目资金中支出。

  四、建设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应符合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等信息化工具,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随手记”等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四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五、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项目申报对象和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含“连平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承诺书”(附件2)和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后于7月8日前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镇级初审。镇级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主体资格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审核通过的加盖镇级政府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推荐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

  (三)县级评审。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经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培育对象,并通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附件1:连平县2024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项目承诺书.docx

  附件3:2024年连平县入围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合作社名单汇总表.pdf


连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