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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8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三十四条规定: 1.未列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为自费药品,基金不予支付。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按95%纳入统筹更新日期:2025-04-18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九条规定: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 3.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4.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3. 哪类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更新日期:2025-04-18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十条规定: 1.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因工致残更新日期:2025-04-181、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的困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人员)中途参保,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可于出生6个月内在户籍5. 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更新日期:2025-04-18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二十一条: 1.新生儿可在出生6个月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2.新生儿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3.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已使用父母姓名参更新日期:2025-03-21根据 《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三十条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足76%的,不足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更新日期:2025-03-21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九条规定,新生儿出生6个月之后入户的为新入本市户籍人员,参保后,其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更新日期:2025-03-21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新生儿出生后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随父母医保报销的规定,2023年6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后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随父母报销。 新生儿可于出生6个月内上户口并在户籍地或更新日期:2025-03-21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狂犬疫苗注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畴,城乡居民接受狂犬疫苗注射费用不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更新日期:2025-02-21新生儿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或者居住证后,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政务(公共)服务中心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并做好下一年度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